虚拟货币被人从“后门”偷走,区块链新型犯罪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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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了诱使投资人将自己的虚拟货币抵押给自己的一个区块链项目,并通过技术的方式,将投资人的虚拟货币抵押出去,从而导致多名投资人的财产遭受了三千八百万元的巨大损失。安徽省池州市中院日前做出了一项关于本案的最终裁决,即李某不服原审判决,并予以撤销,并予以撤销。

已转移抵押的虚拟钱款

在今年六月上旬,在池州旅行的王某,在他经常使用的一款电子支付软件的主页上,看到了一个新的物品。这个计划宣称,投资人可以用自己手中的虚拟币作为抵押,在这个计划中“挖矿”,按照抵押的期限和数额,将这个计划中的“G币”归还给投资人。王某认为这里面有钱,于是把所有的钱都投入到了这个游戏里,总金额为59万元。

第二天,王某才知道,他所有的抵押资金都被对方转移,而“G币”推广的官方网页也被封死,无法联络到对方的相关人员。尽管知道自己很有可能上当受骗,王某还是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认为该工程将重新启动。

但是,这个计划一直没有重新启动,直至2021年10月。王某遂将此事报告给了池州市公安部门的贵池派出所。池州市公安机关贵池派出所在收到这起事件后,对此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立即启动了此案的调查工作,并向贵池区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其先行立案。

为作案留下两个“后门”的密码

“但要是开发商能轻易将投资人手中的虚拟货币转让出去,投资人会不会起疑心?”贵池区检察院接到提早办案的邀请,在翻阅了案卷后,终于找到了案情的关键。

公诉机关通过调查发现,于2022年3月,李某为了牟取不法利润,与其他人员共同研发了一款具有“后门”(也就是研发人员可以未经投资人许可,将投资人所持的投资人所持的虚拟货币抽走)的“G币”类游戏。之后,李某又请刘某和叶某共同出资,并找来宋某和袁某,让宋某撰写具有“后门”和没有“后门”的两组合同编码,而前面的页面则是袁某撰写的。刘某,叶某,宋某,袁某等4人在知道本工程存在“后门”,会给投资人造成财物损害的情况下,仍然出资入股,并提供技术支援。

为了骗取投资人的信赖,李某等人于2022年5月利用宋某编制的程序编码,没有任何“后门”,获得投资人“安全声明”的《智能合约安全审计报告》。当年五月底,宋某将具有“后门”的合同程序在网络上进行了测试部署,并开放了合同程序,按照李某的请求对合同程序进行了修正,并向李某提交合同程序的网址。之后,李某又让叶某伪造了一段验证过的录像,为“G币”计划做准备,并让袁某在网络上制作了一个具有“后门”能力的网站。

在今年的六月七号,一个名为“G币”的“后门”计划,在一个电子钱包 APP的页面中公开了自己的账户,并开始吸引一些投资人对这个计划的资金进行抵押。在“G币”的运作过程中,刘某和叶某通过在一个微信平台上推广这个产品,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当年六月八号早上,李某和其他几个人通过“后门”,把投资人所持的所有虚拟资金都转走了。在2021年6-11月期间,以李某为首的团伙利用 OTC手段将被冻结的资金套现,给投资人带来了3800多万元的经济利益。

公诉部门还发现,李某指派苏某在网络游戏中接受了该公司的资金。在2021年6-11月期间,苏某在知道这些资金为犯罪所得时,仍然以自己名义或者其本人所掌控的多个银行帐户接受这些资金,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别墅、轿车、理财产品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超过5百万元。

盗窃网络游戏中的犯罪认定问题

池州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并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侦查。“本案例以非法为目标,利用预先设定好的软件,对受害者进行盗窃,盗窃,诈骗,以及非法获取电脑资料等犯罪行为,该怎么定性?”公诉机关经过对李某等人的犯罪活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他们的犯罪活动存在着绕过了网络的安全性,越权使用了技术的方法进行了非法盗窃。此外,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等部门于2021年五月联合公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中,也曾明确表示,该虚拟货币并非真实的“钱”,不具备“法律”、“钱”等金钱性质。在现实生活中,对其物权性质的认定并不妥当。所以,李某及其同伙的行为满足了“以 CIS为主”的“非法获得 CIS资料罪”的基本要求。

贵池区人民银行经详细论证,对本案的案情进行分析,并综合其他相关的事实和事实,认定李某等5名被告人违法使用技术方法,获得电脑信息,构成犯罪,并构成犯罪;苏某在知道犯罪收益的情况下,将其窝藏、转移,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对犯罪行为的掩饰、隐瞒行为。这6名犯罪嫌疑人于今年九月被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贵池区法庭于2022年11月对本案进行了一次一审宣判,均采用了公诉部门提出的定罪处罚意见,分别对李某及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处以5年6个月到1年6个月的监禁,并分别处以相应的罚款;因掩饰、隐瞒犯罪行为,故对苏某判决3年,缓刑5年,并处相应的罚款。

在判决后,李某以原判决没有证据证明导致投资者亏损3800多万元,叶某认为判决过于严厉为理由,分别提起了申诉。池州市中院近日做出了一项一审判决,判决一审判决的判决,即:一审判决,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被告人的罪行、被告人的罪名和量刑均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维持原判决。因此,我公司对李某和叶某的申诉意见不予支持。(《吴贻伙》,刘晨,唐菲菲,法制报》)